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12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建筑节能是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近年来开云真人官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建筑节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开云真人官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建筑节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于200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推广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做了全面规范,为在全社会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制定、2011年修订了《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建筑节能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对建筑节能做出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一)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明确了规划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闭合式管理制度。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办法》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预留、配置太阳能集热系统。
(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指导各区(县)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云真人官网。二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保温、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四)加强建筑节能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二是做好能源利用效率公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确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日常维修义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四是明确室内空调温度控制要求,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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